哈爾濱記帳報稅——審計評價要層次分明、詳略得當
根據審計署6號令的要求,審計評價要圍繞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、財務收支的真實性、合法性和效益性三個方面進行評價。在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報告中,還要對被審計對象內控制度、重大經濟決策、廉政建設和管理水平等進行評價;對任期內單位存在的違規違紀等問題,干部應承擔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進行合理的劃分,明確責任。其中需要涉及對被審計對象之一“人”的評價,更要慎之又慎。
(一)真實性評價。是指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處理遵守相關會計準則、會計制度的情況,以及相關會計信息與實際的財政收支、財務收支和業務經營成果相符合的程度作出的評價。
(二)合法性評價。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、財務收支是否符合相關法律、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,是否遵守了有關的財經法規。
(三)效益性評價。效益審計是審計機關多年來一直探索的課題,涉及方方面面。但審計報告中效益性評價主要是針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、財務收支中資金的使用效益,以及對經濟活動的經濟、效率和效果的評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