哈爾濱記帳報稅——審計評價內容須客觀公正、實事求是
審計人員作為經濟監督部門的執行者,在對審計項目實施審計時,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查證工作,取得真實、合法的審計證據,以事實為依據,以法律、法規和規章為準繩,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,不帶任何偏見或成見;審計證據要具有客觀性、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,不能似是而非,更不能主觀臆斷、憑空杜撰。在進行評價時,根據取得的審計證據(包括書面證據、實物證據、口頭證據以及鑒定結論、勘驗筆錄等),客觀公正、實事求是地發表對被審計單位(包括有關人員)執行國家財經法規的意見,用事實說話,用審計證據支撐。不能憑審計人員的主觀臆斷甚至個人好惡信口開河,影響審計報告的專業性。